关永升、史斌延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4113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4113号之二案件名称
关永升、史斌延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关永升;史斌延;大连鑫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41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关永升。被执行人:史斌延、大连鑫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04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华兴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肖 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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