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昌盛、和县异日之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523民初37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523民初3742号案件名称
邢昌盛、和县异日之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邢昌盛;和县异日之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23民初3742号原告:邢昌盛,男,汉族,1999年12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和县异日之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和州路与海峰路交叉口佳源广场S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8LGRLY3Y。法定代表人:吴信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邢昌盛与被告和县异日之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邢昌盛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昌盛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昌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昌盛负担。审判员 王宏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方 芳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某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粤16刑更945号 下一篇 关永升、史斌延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4113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