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鸿胜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叶柏森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2执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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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执660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鸿胜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叶柏森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鸿胜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叶柏森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2执66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鸿胜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孙艳华,经理。被执行人叶柏森,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鸿胜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柏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112民初1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鸿胜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112执6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立军执行员 张志宝执行员 刘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志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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