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有明、蒋虎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恢17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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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恢174号之二案件名称
唐有明、蒋虎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唐有明;蒋虎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恢1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有明,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全州县。被执行人:蒋虎名,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全州县。申请执行人唐有明与被执行人蒋虎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324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虎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虎名在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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