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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有明、蒋虎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恢17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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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恢17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唐有明、蒋虎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唐有明;蒋虎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恢1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有明,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全州县。被执行人:蒋虎名,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全州县。申请执行人唐有明与被执行人蒋虎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324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虎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虎名在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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