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刚、营口永盛废油再生有限公司等申请公司清算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终2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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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终2596号案件名称
王志刚、营口永盛废油再生有限公司等申请公司清算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志刚;营口永盛废油再生有限公司;程春案件缘由
申请公司清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终2596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王志刚,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楠,辽宁卓政(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营口永盛废油再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水源镇水源村。法定代表人:程春,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程春,男,1972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上诉人王志刚因与被上诉人营口永盛废油再生有限公司、程春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不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20)辽0882民初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亦符合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受理条件,故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程序受理,并进行强制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20)辽0882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志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启香审 判 员 郑玉霞审 判 员 张文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育书 记 员 吕晓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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