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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刚、营口永盛废油再生有限公司等申请公司清算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终2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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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终2596号
  • 案件名称

    王志刚、营口永盛废油再生有限公司等申请公司清算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志刚;营口永盛废油再生有限公司;程春
  • 案件缘由

    申请公司清算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终2596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王志刚,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楠,辽宁卓政(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营口永盛废油再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水源镇水源村。法定代表人:程春,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程春,男,1972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上诉人王志刚因与被上诉人营口永盛废油再生有限公司、程春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不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20)辽0882民初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亦符合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受理条件,故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程序受理,并进行强制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20)辽0882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志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启香审 判 员 郑玉霞审 判 员 张文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育书 记 员 吕晓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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