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华贵、尹显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4民初3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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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民初3710号案件名称
宁华贵、尹显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宁华贵;尹显金;潘彩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4民初3710号原告:宁华贵,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岳峰,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显金,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告:潘彩萍,女,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原告宁华贵诉被告尹显金、潘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宁华贵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华贵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该行为属宁华贵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华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由宁华贵负担。审 判 员 肖 美 妮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罗 嗣 君代理书记员 罗嗣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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