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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行、李明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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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91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行、李明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行;李明迪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1执9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行,住北票市振兴街西段88-1号。法定代表人:王兵兵,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男,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北票市。被执行人:李明迪,男,197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明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381民初28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控,经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约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20)辽1381民初28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阳审判员 郑守奎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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