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琪、林海波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723民初2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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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723民初2161号案件名称
李学琪、林海波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乾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学琪;林海波;田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723民初2161号原告:李学琪,男,汉族,1957年9月13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海波,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海波,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现住乾安县。被告:田永,男,汉族,1979年2月28日出生,现住乾安县。原告李学琪与被告林海波、田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学琪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学琪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李学琪负担。审判员 刘忠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垚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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