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22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2268号案件名称
李鹏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鹏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2268号移送单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李**,男,汉族,1989年11月26日出生,住任丘市。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没收财产一案,沧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冀刑一复字第47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对被执行人李**没收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2021年8月16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三、2021年9月1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五、2021年9月15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七、被执行人家属上缴被执行人财产1000元。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沧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冀刑一复字第47号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延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鹏宇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西藏正年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恒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藏0103民初2166号 下一篇 李应衡、齐开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5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