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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2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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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2268号
  • 案件名称

    李鹏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任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鹏
  • 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2268号移送单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李**,男,汉族,1989年11月26日出生,住任丘市。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没收财产一案,沧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冀刑一复字第47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对被执行人李**没收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2021年8月16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三、2021年9月1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五、2021年9月15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七、被执行人家属上缴被执行人财产1000元。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沧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冀刑一复字第47号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延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鹏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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