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应衡、齐开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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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599号案件名称
李应衡、齐开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应衡;齐开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599号申请执行人:李应衡,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齐开科,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应衡与被执行人齐开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向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被执行人齐开科工资16822.8元,每月工资中预留1000元作为被执行人齐开科的生活费,以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304执恢59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江 金审 判 员 马 兰审 判 员 吴秀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肖 永书 记 员 王雨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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