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正年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恒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藏0103民初21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藏0103民初2166号案件名称
西藏正年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恒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拉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西藏正年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恒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03民初2166号原告:西藏正年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达路A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DPJ123。 法定代表人:许正理许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家铭曹某,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党寨镇马站村六社,住甘肃省张掖市,身份证号码:622201198205047517。 被告:王恒王某,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城关镇安家寺村6号,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身份证号码:610424198801207670。 原告西藏正年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恒王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西藏正年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正年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正年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50元,减半收取计95.25元,由原告西藏正年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袁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次旦卓玛书记员 索朗曲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旦、刘海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5443号 下一篇 李鹏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2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