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伟汇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粤07执复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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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执复115号案件名称
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伟汇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伟汇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吕钧;鹤山市富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吕均锋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执复115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申请申请人):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中山路。法定代表人:劳灿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招嘉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雪贞,女,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鹤山碧桂园凤盈西街。法定代表人:吕钧。被执行人:鹤山市伟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石湖路。法定代表人:吕敬洪。被执行人:广东富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石湖路。法定代表人:吕钧。被执行人:吕钧,男,汉族,1979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鹤山市富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鹤山碧桂园凤盈西街。法定代表人:吕钧。被执行人:吕均锋,男,汉族,1982年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伟汇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吕钧、鹤山市富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784执1216号]及申请执行人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伟汇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吕钧、鹤山市富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吕均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784执1218号]中,申请执行人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21)粤0784执异3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以(2021)粤07执复115号案件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书面递交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复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友华审 判 员 李雁羽审 判 员 陈侃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钟宏鹏书 记 员 李美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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