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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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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执80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资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曹文法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8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新区阳安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方剑,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候晓宁,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资五工业园江高路。法定代表人:曹文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北京友谊宾馆雅苑63841-63842室。法定代表人:刘玉。被执行人:曹文法,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与被执行人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曹文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做出(2021)湘1081民初8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曹文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等情况、向中国银行资兴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兴东江中路证券营业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曹文法名下有住房公积金38462.99元,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无法扣划。我院已对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土地进行轮候查封。我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湘108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整。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曹文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曹文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截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2188649元,尚有32188649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曹文法除房产、土地外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湘1081执8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不会停止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亦会继续查控和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飞审 判 员 刘 华审 判 员 何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 剑书 记 员 罗 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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