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英、罗松茂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703执1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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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执1853号案件名称
彭英、罗松茂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彭英;罗松茂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703执1853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彭英与被执行人罗松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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