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金钰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新娜、闵保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6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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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6064号案件名称
长春金钰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新娜、闵保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长春金钰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张新娜;闵保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6064号原告:长春金钰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福荣,经理。 被告:张新娜,女,1985年3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闵保柱,男,199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原告长春金钰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新娜、闵保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长春金钰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金钰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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