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购生、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1民初3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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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民初3135号案件名称
王购生、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购生;付海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1民初3135号原告:王购生,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付海军,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原告王购生与被告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购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购生负担。审 判 员 刘志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曾 涛书 记 员 宁雅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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