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铁锋区华威青水台韩式温泉洗浴店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204民初2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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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04民初2157号案件名称
刘某、铁锋区华威青水台韩式温泉洗浴店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某;铁锋区华威青水台韩式温泉洗浴店;孙某某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04民初2157号原告:刘某,女,1999年8月5日出生,汉族,铁锋区弘焱纹画纹身店店员,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铁锋区华威青水台韩式温泉洗浴店,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军校街**楼****。经营者:刘某,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被告:孙某某,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原告刘某诉被告铁锋区华威青水台韩式温泉洗浴店、孙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治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佟思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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