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宗来;邱开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1民初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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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民初1013号案件名称
陈宗来;邱开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宗来;邱开元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1民初1013号原告:陈宗来,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文华,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邱开元,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原告陈宗来与被告邱开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陈宗来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宗来申请撤回对被告邱开元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来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陈宗来承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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