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范、薛宝须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81民初5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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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民初5407号案件名称
李世范、薛宝须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世范;薛宝须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81民初5407号原告:李世范,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薛宝须,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李世范与被告薛宝须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世范、被告薛宝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世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薛宝须返还李世范的财物或55,065元及该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薛宝须承担。事实与理由:李世范与薛宝须经人介绍认识。2019年10月开始,薛宝须在巩义市桐本路领秀城社区开一家鸡毛换糖易货贸易部,承诺可以将闲置物品拿来换房产、物资和服务。薛宝须将李世范的金刚518自卸货车、3间钢结构移动房和其他物品,作为先期资产和薛宝须换一套房产,至今房产未换成,也找不到原物,原物价值55,065元。李世范多次催要,至今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诉。薛宝须辩称,薛宝须与李世范是一个村的,后来二人就熟识了。薛宝须是河南鸡毛换糖商贸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以下简称“鸡毛换糖巩义分公司”)的股东,也是业务员。鸡毛换糖巩义分公司是一个易货公司,东西换东西,谁换货了,鸡毛换糖巩义分公司收取一些服务费,鸡毛换糖巩义分公司给客户开一张卡,客户可以拿着卡去其他鸡毛换糖分公司提货。2020年10月,李世范同意将一辆旧车和三间彩钢瓦铁皮房通过鸡毛换糖巩义分公司易货一套郑州的房产,李世范同意交纳16,519元服务费。鸡毛换糖巩义分公司给李世范办了两张卡。因李世范一直未交易货手续费用,又未交纳郑州房产的预付款及分期费用,易货房产未达到目的。李世范后来就换了饮料和瓶装水。鸡毛换糖巩义分公司没有与李世范签合同,李世范后来拿着卡去其他鸡毛换糖分公司置换东西了,李世范欠着鸡毛换糖巩义分公司的服务费还没有交。本院认为,李世范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薛宝须之间实际存在基于案涉财物的交易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李世范应当以鸡毛换糖巩义分公司为被告主张权利,李世范以薛宝须为被告,系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世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李世范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晓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冯 晓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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