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莉与王正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1002民初3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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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02民初3219号案件名称
王亚莉与王正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正卫;王亚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1002民初3219号 原告:王亚莉,女,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50XXXX805137343。被告:王正卫,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50XXXX609220253。原告王亚莉与被告王正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莉,被告王正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亚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每月500元,从2020年1月11日付至借款还清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经人介绍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1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了利息。2020年1月11日,双方对借款本息进行结算,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利息每月5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仅支付利息500元后剩余本息至今未付。经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王正卫承认原告王亚莉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正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王亚莉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从2020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已付500元在执行中一并扣减)。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正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于胜男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柴 蓓书 记 员 王肖肖 2021100232191968051361250XXXX8051373431986092261250XXXX6092202532021090152500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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