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怡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5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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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5826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怡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黄怡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5826号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嘉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晓凤,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被告:黄怡彬,女,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怡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邓瑛书记员 盛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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