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典军、史义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3执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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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执687号案件名称
秦典军、史义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秦典军;史义红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3执687号申请执行人:秦典军,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执行人:史义红,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执行秦典军与史义红刑事退赔一案中,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史义红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秦典军退赔人民币3009万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另查明,2021年7月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史义红的银行存款、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车辆、工商注册、证券和互联网银行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购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缴纳住房公积金及购买收益类保险的行为。2021年8月24日对上述财产情况进行了复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4日,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丰思行审判员 易新华审判员 徐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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