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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典军、史义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3执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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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执687号
  • 案件名称

    秦典军、史义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华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秦典军;史义红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3执687号申请执行人:秦典军,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执行人:史义红,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执行秦典军与史义红刑事退赔一案中,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史义红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秦典军退赔人民币3009万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另查明,2021年7月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史义红的银行存款、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车辆、工商注册、证券和互联网银行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购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缴纳住房公积金及购买收益类保险的行为。2021年8月24日对上述财产情况进行了复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4日,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丰思行审判员  易新华审判员  徐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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