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忠、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41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411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永忠、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永忠;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永忠,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盛达东路1180号。 法定代表人:肖迎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永忠与被执行人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34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85983.0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285983.0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于2021年6月8日、8月7日、9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付通等财产线索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互联网存款,无投资、无证券登记等信息; 3.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农十二师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发布; 5.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前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关联,被执行人有26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案件状态为:12件终结,11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件正在执行中;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永忠,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建忠审判员马卫国审判员李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帕丽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兆杰与周婷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6执3453号 下一篇 秦典军、史义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3执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