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兆杰与周婷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6执3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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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3453号案件名称
李兆杰与周婷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兆杰;周婷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3453号 申请执行人:李兆杰,男,1986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周婷,女,汉族,1990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李兆杰与被执行人周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婷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兆杰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8,1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周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周婷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周婷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存款 724.19 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支付执行费5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74.19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查找,被执行人周婷下落不明,本院已采取临控措施。2021年9月14日本院已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4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674.19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34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曾宪伟审 判 员 刘云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陈玲燕书 记 员 张维军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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