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彭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1民初5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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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民初5539号案件名称
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彭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彭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1民初5539号原告: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凤凰花园10楼307室。法定代表人:王**亚,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瑞,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原告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宛琬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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