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学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1民初2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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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民初2068号案件名称
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学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学文;李红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1民初2068号原告: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56号。法定代表人:郑少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保贵,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该公司职工,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李学文,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被告:李红霞,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原告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文、李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学文、李红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学文、李红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征收4025元,由原告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大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赵 倩书 记 员 胥 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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