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罗启青、普瑞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6民初79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民初798号
  • 案件名称

    罗启青、普瑞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罗启青;普瑞达电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6民初798号 原告:普瑞达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元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凯,该公司员工。被告:罗启青,男。原告普瑞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启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普瑞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普瑞达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瑞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普瑞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邹  媛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