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启青、普瑞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6民初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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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民初798号案件名称
罗启青、普瑞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罗启青;普瑞达电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6民初798号 原告:普瑞达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元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凯,该公司员工。被告:罗启青,男。原告普瑞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启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普瑞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普瑞达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瑞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普瑞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邹 媛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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