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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2324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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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2324号之十一
  • 案件名称

    李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军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2324号之十一被执行人:李军,男性,1971年03月03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与李军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守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荆福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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