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2324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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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2324号之十一案件名称
李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军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2324号之十一被执行人:李军,男性,1971年03月03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与李军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守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荆福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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