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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明、周国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5执恢36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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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5执恢36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保明、周国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保明;周国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5执恢3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保明,男,197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王秋英,无锡市锡山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国平,男,1962年1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申请执行人王保明与被执行人周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05民初2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据该调解书,周国平确认结欠王保明借款154000元,该款周国平于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80000元,余款74000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结清。如果周国平有一期付款违约,王保明有权就周国平的余欠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王保明负担。因被执行人周国平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保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苏0205执276号]。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该案予以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王保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国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国平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保明与被执行人周国平于2021年8月3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确认周国平结欠王保明135690元。二、付款期限:周国平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已履行),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1690元(已履行),于2022年起每年8月30日前支付38000元,直至欠款付清。三、若周国平按期付款完毕,则本案了结。如周国平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自觉付款,王保明有权向法院申请按(2018)苏0205民初256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执行。四、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不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国平名下位于无锡市××镇××号房产的查封措施,其余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措施予以解除。执行费2210元已在(2019)苏0205执276号案件中收取。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保明与被执行人周国平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5执恢365号案件的执行。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效力消失。如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文辉审判员  华 伟审判员  吕全兴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智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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