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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远云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办事处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4民终1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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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4民终1308号
  • 案件名称

    赵远云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办事处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赵远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办事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4民终13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远云,男,1952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康,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堂,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绸缎街新世纪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3009150363J。法定代表人:谢成红,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高,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南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3009150179T。法定代表人:肖健康,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北门街33号。法定代表人:石强,该县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建,该县农业农村委员会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霞,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远云因与被上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办事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3民初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远云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被上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办事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此表示同意。本院认为,上诉人赵远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3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赵远云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9974.92元,减半收取9987.46元,由赵远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974.92元,减半收取9987.46元,由赵远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中宜    审  判  员  陈明生    审  判  员  刘文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院印)法官 助理   翟维玲书 记 员 钱艳月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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