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山支行、栗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2305号之七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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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2305号之七十八案件名称
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山支行、栗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山支行;栗威;王丽清;梁悦;蔡连举;邵凤兰;蔡增明;栗雪峰;王婧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2305号之七十八申请执行人: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山支行,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深峪路55栋2单元9层38号。被执行人:栗威,男性,1965年05月25出生,汉族,住辽阳省鞍山市铁西区。被执行人:王丽清,女性,1965年07月28出生,汉族,住辽阳县。被执行人:梁悦,女性,1983年08月02出生,汉族,住辽阳省鞍山市铁东区。被执行人:蔡连举,男性,1957年03月04出生,汉族,住辽阳县。被执行人:邵凤兰,女性,1960年10月31出生,汉族,住辽阳省鞍山市铁东区。被执行人:蔡增明,男性,1985年04月02出生,汉族,住辽阳省鞍山市铁东区。被执行人:栗雪峰,男性,1987年11月20出生,汉族,住辽阳县。被执行人:王婧,女性,1987年06月17出生,汉族,住辽阳省大连市金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对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山支行申请执行与栗威、王丽清、梁悦、蔡连举、邵凤兰、蔡增明、栗雪峰、王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凤兰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47×××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9870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文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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