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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高文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2执1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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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12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飞、高文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飞;高文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2执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飞,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文辉,男。公民。本院在执行李飞与高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陕1022民初10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高文辉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飞石子款291770.7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文辉采取了如下措施:1、于2021年0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高文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高文辉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证券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高文辉名下有陕******丰田牌汽车一辆,但该车辆现在难以控制,加之车辆老旧,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表示不要查封此车辆,此外,无可供执行财产。3、依法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高文辉的银行存款、机动车、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4、2021年09月24日,本院告知申请人上述执行情况和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告知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5、2021年09月24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高文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高文辉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报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侯 凤审判员 张栓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翠芸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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