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阳、赵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抗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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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抗3号案件名称
吕阳、赵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吕阳;赵洋;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抗3号抗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吕阳,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原审被告:赵洋,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义县。原审原告吕阳与原审被告赵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辽0702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锦检民监[2021]2107000010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姚雪峰审 判 员 刘树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董佳什书 记 员 项彦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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