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莉姗、庞懿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6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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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6525号案件名称
吴莉姗、庞懿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吴莉姗;庞懿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65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莉姗,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以娟,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懿,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伟,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上诉人吴莉姗诉被上诉人庞懿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莉姗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莉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玉洲审判员 孙 韬审判员 刘康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春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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