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兆华、钱安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22民初3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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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22民初3282号案件名称
金兆华、钱安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枞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金兆华;钱安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22民初3282号原告:金兆华,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一礼,铜陵市郊区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安俊,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金兆华与被告钱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金兆华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金兆华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兆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金兆华负担。审判员 郁庆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章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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