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彦军、张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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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767号案件名称
贺彦军、张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贺彦军;张龙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767号原告:贺彦军,男,1983年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住陕西省渭南市,公民身份号码:610528×××。被告:张龙,男,1988年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221×××。原告贺彦军与被告张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贺彦军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贺彦军申请撤回对张龙的起诉出于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彦军撤回对张龙的起诉。审判员 左拥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翠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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