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宝军五金商行、金华王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民终4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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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民终4101号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宝军五金商行、金华王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宝军五金商行;金华王点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民终4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宝军五金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中街村中街新村金一公司对面(吴巧英户)。 经营者:杨宝军,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严店村光明巷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泽良,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王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牛墨路1号石墨烯应用研究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戴贵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胜,男,系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黄潮珍,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 上诉人金华市金东区宝军五金商行因与被上诉人金华王点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黄潮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21)浙0703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华市金东区宝军五金商行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华市金东区宝军五金商行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金华市金东区宝军五金商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已减半),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良飞 审判员钱萍 审判员金琳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徐锴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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