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鹏、王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19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1934号案件名称
芦鹏、王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芦鹏;王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934号申请执行人:芦鹏,男,1993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王雷,男,汉族,1976年6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鹏与被执行人王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雷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王雷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及车辆可供执行。司法拘留措施因疫情暂未能采取。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雷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王雷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56600元及执行费5249元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国宏审 判 员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 森书 记 员 韩同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934号申请执行人:芦鹏,男,1993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王雷,男,汉族,1976年6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鹏与被执行人王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雷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王雷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及车辆可供执行。司法拘留措施因疫情暂未能采取。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雷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王雷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56600元及执行费5249元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国宏审 判 员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 森书 记 员 韩同炀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榆树市画苑物业有限公司与孙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931号 下一篇 金华市金东区宝军五金商行、金华王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民终4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