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刘氏、时启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722执1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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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722执1761号案件名称
时刘氏、时启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单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时刘氏;时启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722执1761号申请执行人:时刘氏(时培营之母),女,193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单县。申请执行人:时启囤(时培营、赵珠珍之子),男,199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地址:济宁市任城区仙营街道洸河路98号汇汲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267108993E。负责人:刘敬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刘氏、时启囤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2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宝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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