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文盛源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鑫晨游乐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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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971号案件名称
贵州文盛源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鑫晨游乐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贵州文盛源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鑫晨游乐教育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971号原告:贵州文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2区第1栋(1)1单元5层21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GR7M098。法定代表人:宋永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安徽省鑫晨游乐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宿松经济开发区龙飞路2号(晨旺集团二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MA2UQE4Q6D。法定代表人:杨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贵州文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鑫晨游乐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贵州文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文盛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文盛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计427.5元,由原告贵州文盛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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