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松山、宋国璋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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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408号案件名称
杨松山、宋国璋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松山;宋国璋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3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杨松山,男。被执行人:宋国璋,男。关于杨松山申请执行宋国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3民初3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宋国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2673.36元及利息6348.8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63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98元。但被执行人宋国璋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宋国璋名下无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无存款,无证券,未登记有不动产等财产,被执行人宋国璋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查明宋国璋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将工资收入进行了冻结,因被执行人宋国璋在本院属系列案,待扣划后制定分配方案对各案进行分配;3、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宋国璋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杨松山进行了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宋国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廉 政审判员 姜彦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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