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济生、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民终8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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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8293号案件名称
朱济生、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朱济生;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案件缘由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82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济生,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温守亮,总经理。诉讼代表人: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洪庆,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昊,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济生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47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济生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二、因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违法克扣朱济生在职期间应得年度奖金收入,并未及时为其足额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导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朱济生的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要求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赔偿其损失(以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4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基数计算),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朱济生系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职工,2004年8月27日因工作负伤,经劳动部门予以工伤认定并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六级,伤愈后继续任公司施工技术处处长职务。因工伤待遇纠纷等问题,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隐瞒扣发朱济生2005年至2013年在职期间应得年度奖金,未及时为其足额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14年7月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违法隐瞒朱济生,未通知朱济生进行公示,在朱济生不知情的条件下,为朱济生办理了退休。2016年本单位职工巩某程因工资待遇及工伤补助问题,投诉查账中发现单位违法克扣朱济生的工资奖金。朱济生听说后,向工作单位交涉无果,于2017年5月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102民初4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支付朱济生2005年至2013年的年度奖金,法律文书于2017年12月26日生效,2018年11月14日经法院强制执行。朱济生为维护劳动合法权益,向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提起投诉,2019年12月15日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向朱济生作出书面《告知》,主要内容为:“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的通知》(济政发[2007]3号)第五条规定:凡在缴费工资基数公示及退休审批公示期内,本人未对缴费工资基数提出异议的(因公出差、出国或不可抗力而未能按时提出异议的除外),或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期限内,本人未对缴费工资基数提出异议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单位和职工个人的补缴申请。您已于2014年6月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本人缴费工资基数提出异议,所以我中心不予受理您提出的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其工作人员口头答复,可以要求工作单位给予损失赔偿。朱济生向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提出损失赔偿要求,公司不予解决,朱济生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为维护劳动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依法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朱济生的劳动合法权益。本劳动争议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克扣朱济生在职期间的年度奖金收入,不及时足额为朱济生缴纳社会保险费,朱济生向社保主管部门投诉,社保主管机构书面《告知》不能补缴办理。因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违反法律的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给朱济生造成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由此导致的损失责任应当由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承担,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此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审理,朱济生提交的证据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朱济生的起诉,未尊重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朱济生的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仍未解决。朱济生特提起上诉。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辩称:一、关于案件程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鲁01破申16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鲁01破16号决定书,指定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担任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管理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二、关于本案案由。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4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受理而尚未终结的以债务人(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为被告的债权给付之诉应当变更为债权确认之诉,因此朱济生要求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三、关于法律适用。关于时效问题,本案是否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其次,关于诉讼请求计算的依据,朱济生应举证证明诉讼请求计算方式。四、朱济生主张的由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保险费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朱济生的上诉,维持原判。朱济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承担未按工资收入足额缴纳朱济生社会保险费,而导致减少朱济生退休养老待遇收入差额部分,(每年24000元,15年计大约360000元)以法院判决为准。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朱济生主张由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争议,并由此提起诉讼,经审查此项诉讼请求的实质是朱济生与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之间就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而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审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朱济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朱济生负担。本院经审理认为,2020年7月21日本院作出(2020)鲁01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本院作出(2020)鲁01破15号决定书,指定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担任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管理人。朱济生提起本案诉讼系因2020年11月12日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资料未将其主张的债权列入债权清单。本案于2021年1月20日由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作出(2021)鲁01民初5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实际应为破产职工债权确认纠纷。因本案属于破产衍生诉讼,故应适用劳动争议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在朱济生退休前,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已为其开设社保账户并缴纳社会保险,朱济生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故朱济生所主张的社会保险差额问题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朱济生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朱济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尹伊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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