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侠与付晓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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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413号案件名称
李桂侠与付晓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桂侠;付晓茹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413号原告:李桂侠,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洮南市。 被告:付晓茹,女,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洮南市。 原告李桂侠与被告付晓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李桂侠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桂侠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桂侠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00元,减半收取计256.00元,由李桂侠负担。 审判员 何淼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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