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某某自助餐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6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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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6265号案件名称
周某某、某某自助餐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周某某;某某自助餐厅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民初6265号原告:周某某,女,1962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某某自助餐厅,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某某自助餐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周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兵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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