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增喜、滕永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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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186号案件名称
栾增喜、滕永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栾增喜;滕永德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栾增喜,男,1953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滕永德,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上列当事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49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卡,并做定期扣划处理,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其他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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