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栾增喜、滕永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18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186号
  • 案件名称

    栾增喜、滕永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栾增喜;滕永德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栾增喜,男,1953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滕永德,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上列当事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49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卡,并做定期扣划处理,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其他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