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某公司、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321执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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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21执724号案件名称
平定县某公司、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平定县某公司;赵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321执724号申请执行人:平定县某公司。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定县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321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某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平定县某公司执行款578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晋0321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魏思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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