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萍、王晓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特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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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特32号案件名称
李春萍、王晓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春萍;王晓峰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特32号申请人:李春萍,女,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申请人:王晓峰,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申请人李春萍诉与被申请人王晓峰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在2021年9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春萍撤回起诉。审判员 郭永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明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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