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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盛祥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汉琴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3民初6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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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03民初6795号
  • 案件名称

    贵州盛祥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汉琴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贵州盛祥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汉琴;杨建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3民初6795号原告:贵州盛祥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D组团购物中心(一)幢3单元25层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322005330P。法定代表人:何海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冰梅,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勇军,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汉琴,女,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杨建,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盛祥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汉琴、杨建追偿权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2017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约定:“第三十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30.3种方式解决:…30.3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惠水)”。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追偿权追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及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原告与被告在《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地址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做出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田 园书 记 员  黄颂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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