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中舟、陈志清合伙协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鄂07民申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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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07民申29号案件名称
王中舟、陈志清合伙协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中舟;陈志清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7民申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中舟,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志清,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住黄冈市团风县。再审申请人王中舟因与被申请人陈志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7)鄂0704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及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7民终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再审申请人王中舟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鄂07民终476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鄂民申675号民事裁定,驳回了王中舟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本案中,因再审申请人王中舟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现其再次向本院申请再审,应裁定终结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王中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刚审 判 员 江红春审 判 员 黄剑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陈 迪书 记 员 徐 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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