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瑞宾、杨立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恢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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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恢20号案件名称
成瑞宾、杨立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成瑞宾;杨立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成瑞宾,男。被执行人杨立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瑞宾与被执行人杨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陕0431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无法联系。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杨立明的银行存款1093.91元,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与申请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桂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王海亭书 记 员 宋利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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